臺南市立蓮潭國民中小學 113 學年度一般長期代理教師
甄選簡章(ㄧ次公告分次招考)
壹、依據:
一、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 師甄選業要點等有關規定。
二、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13 年 7 月 4 日公告編號 240780 。
貳、甄選名額及聘期:
類別 |
代理職缺種類 |
職稱 |
正取 名額 |
備取 名額 |
聘期 |
一般長期代理教師 |
合理員額缺 |
級任教師 |
2 |
2 |
113年 8 月 1 日起至 114 年 7 月 31 日止。 (實際期間以市府核定為準。) |
專任教師-體育科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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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教師-自然科 |
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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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缺 |
級任教師 |
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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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控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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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教師教師-英語科 |
2 |
2 |
一、如代理原因消失時,應即無條件解聘。
二、本校招聘類別為一般代理教師。若錄取後,因未報到而產生缺額,則以正、備取成績高低依序遞補。
三、上述備取,以補足本次甄選應錄取之名額為限。如甄試成績未達70分,不予錄取,且經甄選委員會議決議
後得予「從缺」,另備取名額得予酌減或取消。
四、(1)級任教師:須配合學校執行各項推動計畫、指導學生語文等相關競賽活動、課程計畫之編寫,以及協辦
處室行政業務。
(2)體育科任教師:須配合學校執行各項推動計畫,協助指導本校跳繩隊、飛盤隊、三人制棒球隊等校隊。
(3)自然科任教師:須兼午餐執秘,且配合學校執行各項推動計畫,以及協辦處室行政業務。
(4)英語科任教師:須配合學校執行各項推動計畫,協助指導學生英語讀劇、英語學習等相關競賽活動、校訂
課程計畫之編寫及全校雙語環境之營造。
叁、報名資格
一、基本條件: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設有戶籍未滿10年者,不得參加甄選)。
(二)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9條第1項各款之情事。
(三)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及第33條規定之情事。
(四) 國民小學英語代理教師另須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通過教育部88年所辦理國小英語教師英語能力檢核測驗檢核者。
2、畢業於英文(語)相關系所者、畢業於外文系英文(語)組者、畢業於英文(語)輔系者、國民小
學英語教師學士後教育學分班結業、修畢各大學為國小英語教學所開設之英語20學分班者。
3、達到CEF架構B2(中高階)級以上英檢,且含聽、說、讀、寫四項均通過者。(含通過財團法人語
言測驗中心93年度所辦「國民小學教師英語能力檢核測驗者」)。
4、經縣市政府自行培訓檢核通過並發給相關證明者。
5、具國小英語加註專長教師證者。
二、資格條件:
第 1 次報名資格 |
1.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資格者,尚在有效期間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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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次報名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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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次報名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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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次報名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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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次報名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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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公告時間、方式及簡章表件
一、一次公告時間:113 年 7 月 9 日(星期二)至 113 年 7 月 15 日(星期一)
二、公告方式:臺南市政府教育局https://www.tn.edu.tw
本校網站http://es.ltjps.tn.edu.tw/index.php
臺南市代課人力系統http://104.tn.edu.tw/Jlist.aspx
三、簡章表件:上開網站下載使用(簡章、報名表、委託書、切結書)
伍、報名日期、地點及聯絡電話、應繳交證件及方式:
一、日期:採一次公告分次招考方式辦理,錄取人數額滿不再辦理第2次、第3次、第4次、
第5次招考,惟是否額滿,請自行查閱教育局資訊中心及本校網站公告。
第 1 次報名時間 |
113 年 7 月 10 日(星期三)至 113 年 7 月 15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下午 4 時 (假日不受理)(逾時恕不受理) |
第 2 次報名時間 |
113 年 7 月 17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下午 4 時(逾時恕不受理) |
第 3 次報名時間 |
113 年 7 月 19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下午 4 時(逾時恕不受理) |
第 4 次報名時間 |
113 年 7 月 23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下午 4 時(逾時恕不受理) |
第 5 次報名時間 |
113 年 7 月 25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下午 4 時(逾時恕不受理) |
二、地點及聯絡電話:本校教務處蔡主任,電話: 5837755#4010
三、應繳交證件:
(一)報名表1份
(二)國民身分證正本查驗,影本 1 份
(三)合格教師證(教程證書)正本查驗,影本 1 份
(四)最高學歷證件正本查驗,影本 1 份
(五)教學檔案資料 1 份( A4 大小 5 頁以內)
(六)退伍令或免服役證明正本查驗,影本1份
(七)相當於B2級以上英語檢定合格證書。(非應徵英語科教師,可免附)
(八)試教教案一式五份。
四、方式:備妥有關證件親自或委託代理報名(通信報名不予受理)。
陸、甄試日期及地點
一、日期:
第 1 次甄試日期 |
113 年 7 月 16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請於上午 8 時 30 分前至二樓大會議室報到) |
第 2 次甄試日期 |
113 年 7 月 18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請於上午 8 時 30 分前至二樓大會議室報到) |
第 3 次甄試日期 |
113 年 7 月 22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請於上午 8 時 30 分前至二樓大會議室報到) |
第 4 次甄試日期 |
113 年 7 月 24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請於上午 8 時 30 分前至二樓大會議室報到) |
第 5 次甄試日期 |
113 年 7 月 26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請於上午 8 時 30 分前至二樓大會議室報到) |
二、地點:本校指定教室。
柒、甄試方式及配分比例 :
一、試教(60%):
(一)範圍:
代理職缺 種類 |
職稱 |
試教科目 |
試教年級 |
版本 |
備註 |
合理員額缺 |
級任教師 |
國語、數學 |
一年級 或四年級 |
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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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教師體育科 |
體育 |
不限年級 |
|||
專任教師自然科 |
自然 |
不限年級 |
|||
懸缺 |
級任教師 |
國語、數學 |
一年級 或四年級 |
||
管控缺 |
專任教師英語科 |
英語 |
不限年級 |
(二)時間:每人 10 分鐘。(第 9 分鐘響鈴 1 次,第 10 分鐘響鈴 2 次,立即結束)。
(三)備註:能以雙語進行教學尤佳。
二、口試(40%):
(一)時間:每人 10 分鐘(含英語自我介紹 1 分鐘)
(二)內容:專業教學、班級經營、學生輔導、家長溝通、重要教育議題及學校理念等。
(三)備註:請詳閱本校官網了解學校課程、活動規劃及辦學相關理念。
三、甄試總成績計算及相同時之處理方式:
甄試總成績最高為 90 分,最低為 70 分,未達最低分數者,不予錄取。總成績相同者,依試教、口試等成績高低排序,兩科成績皆相同時,則由本校教師甄選委員會決定。
捌、甄選結果通知、成績複查、公告錄取及報到
一、甄選結果通知:本校 (教師甄選委員會)審議甄選結果,以電子郵件將個人成績給考生。
第 1 次甄選結果通知 |
113 年 7 月 16 日(星期二)下午 2 時 |
第 2 次甄選結果通知 |
113 年 7 月 18 日(星期四)下午 2 時 |
第 3 次甄選結果通知 |
113 年 7 月 22 日(星期一)下午 2 時 |
第 4 次甄選結果通知 |
113 年 7 月 24 日(星期三)下午 2 時 |
第 5 次甄選結果通知 |
113 年 7 月 26 日(星期五)下午 2 時 |
二、成績複查
(一)成績複查時間:
第 1 次成績複查 |
113 年 7 月 16 日(星期二)下午 3 時前 |
第 2 次成績複查 |
113 年 7 月 18 日(星期四)下午 3 時前 |
第 3 次成績複查 |
113 年 7 月 22 日(星期一)下午 3 時前 |
第 4 次成績複查 |
113 年 7 月 24 日(星期三)下午 3 時前 |
第 5 次成績複查 |
113 年 7 月 26 日(星期五)下午 3 時前 |
(二)凡欲申請複查成績者,請攜帶個人身分證件,限本人或委託人(需攜帶委託書)親自於上述時間, 至本校
教務處以書面申請【申請複查考試成績,不得要求提供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試教委員及口試委員
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三、甄選結果公告:錄取名單公告在教育局資訊中心及本校網站並通知錄取人員。
第 1 次甄選結果公告 |
113 年 7 月 16 日(星期二)下午 4 時 |
第 2 次甄選結果公告 |
113 年 7 月 18 日(星期四)下午 4 時 |
第 3 次甄選結果公告 |
113 年 7 月 22 日(星期一)下午 4 時 |
第 4 次甄選結果公告 |
113 年 7 月 24 日(星期三)下午 4 時 |
第 5 次甄選結果公告 |
113 年 7 月 26 日(星期五)下午 4 時 |
四、錄取人員須接受本校教評會審查,審查通過後至人事室報到,教評會審查日期另行通知,如逾期未報到者,即予取消應聘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玖、其他:
一、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而致上述日期需作變更,悉於本校網路公告。
二、應考人之基本條件、報名資格,如於聘任後發現偽造不實者,應予解聘,尚未聘任者,註銷錄取資格,如涉及刑責,應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三、錄取人員應於審查後 7 日內繳交繳交勞動部認可之醫療機構所開具之體格檢查表予學校,不合格者取消錄取資格,不得異議。
四、錄取聘任之代理教師於受聘期間,應享之權利與義務,則依教育部訂定發布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14條、第15條暨「臺南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等相關規定辦理。
拾、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