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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劉健合 - 學務 | 2023-09-20 | 點閱數: 382

午餐收退費辦法

112.09.06午餐推動委員會修訂

一、依據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午餐及校園食品工作手冊規定辦理。

二、參加午餐原則:

  • 學生:全校學生應一律參加,學生因病或特殊原因,提出申請核定後,可暫准不參加學校供應之午餐。如無返家用膳之必要時,仍應自備午餐,在校與參加學校午餐之學生一同用膳,以便學校統一管理與指導營養教育。
  • 教職員工:校長率同全體教職員工一同參加以資示範,登記及費用繳交從開學日起計算。統一由代發薪津中扣除,日後如有新進人員或需要參加午餐者,請主動向午餐出納及午餐執行秘書登記。
  • 本校午餐搭伙登記以月為單位,不以日計餐;如有固定周期時間搭伙者(人事管理費、短期代課教師),按日收取午餐費,依上班日數計算(須提供用餐相關證明,如簽到單),每學期繳交乙次。以整學期計算費用後於期初進行收費。用餐繳費以 1 人為單位,不適用 2 人以上合訂一份餐。

三、午餐收費標準:

 

  • 收費計算原則,每月午餐供餐日取平均 22 日按日核計收費金額,每月收費 795 元,當月供餐日不足月,則以日數計費,每日36元。
  • 依照教育局訂定之標準收費,午餐費以按月收取為原則。不足月之月份(一月、二月、八月等)得按日收費。
  1. 學生:午餐費併於每學期繳收學雜費辦理,採自動扣款或現金繳納方式。
  2. 教職員工:採自動扣款方式扣除整學期的午餐費用,亦可月繳。
  3. 人事管理員、短期代課教師:依到校上班日數計算並收取午餐費,採自動扣款方式扣除整學期的午餐費用,亦可月繳。
  • 學期中途轉入學生,當月午餐之收費依轉入實際用餐日期按日收費。

四、午餐退費標準:

  • 繳費後不參加午餐者,無特殊原因者不予退費,若有特殊情形者,提出申請可依規定辦理退費(主管機關補助款或其他社會資源指定捐贈等補助學生參加學校營養午餐者,不適用退費規定)。
  • 以下特殊情形者,可依規定辦理退費·
  1. 學校辦理全校性活動,如:運動會補休、畢業旅行、校外教學等。
  2. 屬班級性的校外教學活動。
  3. 不可抗力之停課,如因法定傳染病(腸病毒、新冠肺炎或政府規定法定傳染病)須強制在家自主管理,依照法定規定日數扣除例假日外,以實際上課日,並按實際未用餐日數辦理退費。
  4. 因颱風停課,考量其他學校無此規定,且颱風後菜價大幅上揚,食材成本增加,不予退費。
  5. 轉學、休學或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繼續參與學校午餐者,當月午餐費依比例計算退費。
  6. 公、事、病、休假日數連續達五日(不含假日)以上者,按實際未用餐日數辦理退費;事假於請假前 3 天完成申請,病假或其它不可預期事件於返校上課後 3 天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 退費計算原則,扣除人事及水電比例等必要支出之費用,以日數計費每餐退費26元,可採免收或下個月餐費中扣除方式辦理。

五、本辦法經由午餐供應委員會討論決議後,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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