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立蓮潭國民中小學 學校午餐收費與退費辦法
114.08.29.學校午餐工作推行委員會第二次修訂
112.09.06 學校午餐工作推行委員會修訂
一、 依據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午餐及校園食品工作手冊規定辦理。
二、 參加午餐原則:
(一) 學生:全校學生應一律參加,學生因病或特殊原因,提出申請核定後,可暫准不參加學校供應之午餐。如無返家用膳之必要時,仍應自備午餐,在校與參加學校午餐之學生一同用膳,以便學校統一管理與指導營養教育。
(二) 教職員工:校長率同全體教職員工一同參加以資示範,登記及費用繳交從開學日起計算。統一由代發薪津中扣除,日後如有新進人員或需要參加午餐者,請主動向午餐出納及午餐執行秘書登記。
(三) 本校午餐搭伙登記以月為單位,不以日計餐;如有固定周期時間搭伙者(短期代課教師),按日收取午餐費,依上班日數計算(須提供用餐相關證明,如簽到單),每學期繳交乙次。以整學期計算費用後於期末進行收費。用餐繳費以 1 人為單位,不適用 2 人以上合訂一份餐。
三、 午餐收費:
(一) 依照教育局訂定之標準收費,午餐費以按月收取為原則,當月供餐日不足月之月份(一月、二月、八月等) 以供餐日數計費,以每月午餐供餐日取平均 22 日核計按日收費金額。
1. 幼兒園學生與國小學生,每月收費 795 元,每日 36 元。
2. 國中學生與教職員,每月收費 925 元,每日 42 元。
(二) 收費方式
1. 學生:午餐費併於每學期繳收學雜費辦理,採自動扣款或現金繳納方式。
2. 教職員工:採自動扣款方式扣除整學期的午餐費用,亦可月繳。
3. 短期代課教師或臨時人員:依到校上班日數計算並收取午餐費,採自動扣款方式扣除整學期的午餐費用,亦可月繳。
(三) 學期中途轉入或轉出之學生,其當月午餐費依實際用餐日數按日計收。
(四) 遇學校辦理之全校性活動(如畢業旅行、校外教學等),該日不列入午餐收費。
(五) 符合經濟弱勢學生或原住民學生午餐補助資格者,其午餐費用由市府全額補助,學生免繳。
四、 午餐退費:
(一) 繳費後不參加午餐者,無特殊原因者不予退費。若有特殊情形者,提出申請可依規定辦理退費(主管機關補助款或其他社會資源指定捐贈等補助學生參加學校營養午餐者,不適用退費規定)。
(二) 符合下列特殊情形者,應填寫請假單並經核准後,得依規定辦理退費:
1. 班級性的校外教學活動:當日不計入午餐費。
2. 因法定傳染病強制停課:如因法定傳染病須強制在家自主管理者,依照法定規定日數扣除例假日外,以實際上課日,並按實際未用餐日數辦理退費。
3. 轉學、休學或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繼續參與學校午餐者,當月午餐費依實際用餐日數比例退費。。
4. 長期請假情形:因公假、事假、病假等,連續請假未用餐達五日(不含例假日)以上者,得依實際未用餐日數退費。
(1) 事假:應於請假前三日完成申請。
(2) 病假或其他不可預期事件:應於返校後三日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三) 因颱風或豪雨停課,考量颱風後菜價大幅上揚,食材成本增加,不予退費。
(四) 退費計算原則,退費金額須先扣除人事、水電等必要支出後,再依日數計算。國小及幼兒園學生每餐退費 25 元,國中學生每餐退費 30 元。退費方式於每學期期末統一計算辦理退費事宜。
五、 本辦法經由午餐供應委員會討論決議後,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