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腸病毒通報暨停課要點
停課標準:
(一) 幼兒園:
1 、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布當年度發生腸病毒七十一型流行疫情:七日內同一班級有二名以上(含二名)幼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感染腸病毒、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時,該班級應停課七日。
2 、 當年度無腸病毒七十一型流行疫情:位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布當年度曾有「腸病毒七十一型檢驗陽性個案」或「年齡在三個月以上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個案」之行政區,七日內同一班級有二名以上(含二名)幼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感染腸病毒、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時,該班級應停課七日。
3 、 當園內發生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通報個案,且個案檢出腸病毒 D
六十八型時,該個案就讀之班級應停課七日。
4 、 非位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布當年度曾有「腸病毒七十一型檢驗陽性個案」或「年齡在三個月以上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個案」之行政區,七日內同一班級有二名以上(含二名)幼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感染腸病毒、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時,經園方召集相關教職員、家長或家長代表、衛生專業人員開會研議,並取得該班級之二分之一以上家長同意,始得採取停課措施,停課日數以七日為原則,決定停課時,應檢附會議紀錄函報本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