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位排序 |
資格說明 |
繳驗證件 |
錄取方式 |
第一順位 |
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之身心障礙學生 |
1.當年度入學通知單 2.最新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3.持鑑定安置結果報到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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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順位 |
新生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其中一方持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者 |
人,其中一方中度以上身 心障礙手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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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順位 |
有兄姐就讀本校( 113 學年度仍就讀本校並設籍於本校學區)之學區新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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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順位 |
本校編制內教職員工子女 (須設籍本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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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順位 |
設籍本校基本學區之新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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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設籍時間先後依序錄取 |
第六順位 |
設籍本校共同學區之新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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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設籍時間先後依序錄取 |
1戶籍證明:
(1)最新且有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兩者擇一)。
(2)學生本人至少需與監護人、法定代理人或(外)祖父母其中一人居住於同戶籍。
2居住事實證明(以下擇一提供即可),各項文件皆請準備正本。
(1)自有房屋(建物)所有權狀。
(2)經臺南地方法院或臺南市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辦理之房屋租賃或借貸公證書,恕不受理其他法院與事務所之公證書。(公證相關資訊請搜尋關鍵字:民間公證人)。
(3)公家宿舍配住證明。
(4)設籍該房屋住址直系親屬之水費、電費、寬頻固網、有線電視,房屋稅、房屋火震險、天然氣費或家用電話費之繳納證明。【不接受電子繳費截圖證明,需由該機構出單紙本做為證明】
★以上(1)~(4)地址須與戶口名簿同,且署名之繳納人(或持有人)須為新生之父母、法定代理人或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尊親屬。